“定金”“订金”要分清
签认购书时要明确所交款项是“定金”还是“订金”,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订金’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而“定金”则不同,在商品房销售中,定金罚则同样适用,即“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定金不退,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定金罚则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所谓房产取得合法的销售证件,也就是说该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简言之,对于期房,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公开发售,才能收取买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为消费者,还应先搞清楚开发商是否有合法的销售证件,是否有权收取定金。在不具备合法销售证件的条件下,开发商如果提前向社会发售房产,则买受人认购时交纳的只为保留金,购房者随时可以选择退房,保留金如数退还,对购房者的约束力较小。而且开发商在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客户的定金,本身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警惕认购书中的陷阱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应该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但很多购房人的体会是:一旦签了认购书,往往不得不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往往是认购书中的这样一个条款:“如认购方在规定期限内不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则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实际上,这是一个陷阱。比较公平的做法应该这样规定:“如果因为双方对条款的分歧而无法签订合同,则卖方必须退还定金。”
轻易不签认购书
“尽管如此,购房者还是可以选择绕过签认购书而直接签购房合同的。”律师表示,“毕竟签订认购书不是房屋预售或销售的必经程序。”
据介绍,根据《合同法》规定,认购书属“预约合同”,也就是在认购书上要对之后要签的购房合同基本条款给予明确,如果置业者未见购房合同,那么则不存在预约法效。一旦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其次,无论认购书具不具备成为购房合同的条件,其效力均应根据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身内容等来确定。因此,律师建议购房者,不要轻易签订认购书,如果有的购房者的确看上了某个项目的房子,担心错过,必须签订认购书,也应当谨慎行事。
为何买房先认购?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大多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那么,买房时为何要多出认购这一步,而不直接签购房合同呢?
其实,签认购书其实也是给购房者一个缓冲期。买房先签认购书,主要是考虑到购房者在筹备首期款时需要时间,同时也可以让购房者再斟酌自己的决定。因为一旦签了购房合同,经国土部门备案了的话,房产便要通过国土部门解锁才能再卖,退房程序就要复杂得多了。”
注:《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